崔永元手撕范冰冰?!税务总局已介入调查,究竟是谁触碰了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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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据昨日早些时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昨日晚些时候,有一篇来自微信公号“火星试验室”的文章刷屏,该文章称对崔永元进行了专访。内文指出,崔永元明确表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并向受到牵连的范冰冰、徐帆、刘震云女儿刘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还透露,影视行业偷税漏税现象比大家想得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10倍以上。至于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并非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伙”,并透露该团伙涉及到此次《手机2》。
”
目前,
这起事件还需要
相关部门的官方调查结论,
不妨等子弹飞一飞。
而此次热点事件背后,
涉及的深层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明星逃税咋量刑?崔永元是否构成诽谤?
律师说法
1、该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构成逃税罪?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秉晨律师分析,崔永元在微博里发布的两份“大小阴阳合同”内容,“小合同”金额1000万,“大合同”金额5000万,公众关注的实质是明星涉嫌通过少申报收入来逃税的问题。在市场活动中,演出费价格完全由市场定价,但是将5000万的演出费通过合同掩盖,只申报1000万,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
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税法粗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如果真如崔永元所说,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事明星是否会因逃税坐牢?
马秉晨律师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是真实的,如果是已经代扣代缴了,很简单,涉事明星只要把缴税凭证展示出来就可自证清白,如果没有,那就等着警察带着税务稽查人员上门吧。
目前我国对涉税问题,处理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逃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初次违法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马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如果明星在5年内没有偷税漏税,没有受到刑事或者两次行政处罚,且此次涉嫌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依据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就很难认定涉事明星构成逃税犯罪。
3、崔永元爆料是否构成诽谤罪、侵犯商业秘密?
崔永元是否构成诽谤罪?马秉晨律师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属实,就不能追究其所谓的诽谤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如果崔永元发现涉事明星5000万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没有足额交税,那完全可以行使报案或者举报权,这一点毋容置疑。
崔永元擅自公开合同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马律师表示,崔永元如何获得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而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崔永元爆料的合同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依据《刑法》第219条相关规定,如果该合同信息本身经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处理,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媒体评:只是揭开了“冰山一角”
明星签“阴阳合同”到底是否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成为一个必须要解答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面对崔永元的爆料,“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的认定,这得到很多人的呼应,甚至还有人呼吁,如果“阴阳合同”早已成为演艺圈公开的秘密,那么对于这种大规模偷税漏税违法行为难道不该严厉打击吗?倘若如此,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只是开始,要打破娱乐圈逃税潜规则,让明星自觉纳税,这显得更为重要。崔永元的言论充其量只算是举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认为,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娱乐行业纳税必然走向规范
无论结果如何,崔、范互撕都给我们提了个醒: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义务。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们熟悉的税收宣传语。国家通过税收购买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保障,无论是国防还是社保,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义务教育,向上追溯,源头都是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高度重视崔、范互撕中的涉税因素,未尝没有借助个案整顿优化娱乐行业纳税环境的深意。
按照其公告的信息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早已关注到在税收领域,影视从业人员高收入、高风险的问题,并已经着手进行评估调查。
更有力、更规范的税收征管秩序,将最终使每位公民获益——不管这场互撕怎么发展,一个赢家已经在路上窃喜。
这个赢家是中国税收,也是中国税法,最终得益的还是中国老百姓。
哪怕本是娱乐事件,如果以严肃的眼光看待,也会通向让普通人更能会心一笑的未来。当然,违反法律的当事人恐怕最终就很难笑得出来了。
盘点那些逃税的明星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并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毛阿敏需补缴27万税款。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蹲了1年多的大狱。作为在中国影坛金字塔尖的女星,刘晓庆过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为偷税漏税,刘晓庆依旧没能逃脱牢狱之灾。
2008年初,“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终因涉嫌报税不实,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新台币。虽然法官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曾亲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2006年7月,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事已至此,这场口水战谁能笑到最后,谁才是真正的赢家?真相到底如何?让我们静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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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央视新闻、北京日报、长安街知事、成都商报、华商报、长安剑、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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